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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高星 通訊員易齊立)吊車在工地上吊裝貨物時,將工地內的另一人撞傷,在這種情況下,吊車購買的交強險應該賠付嗎?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判定:施工車輛停在原地施工,發生事故不屬於交強險賠付範圍。
  楊某在某保險公司,為他的起重機特種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(簡稱交強險)。2011年5月6日,吊車駕駛員在武昌某建築工地操作該車輛起吊沙袋時,將在另一卡車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傷。
  經司法鑒定,宋某傷殘程度為七級;後期康復費用1.4萬元,康復及休息時間為傷後10個月,護理時間4個月(含取內固定住院時間)。
  宋某與楊某達成協議,由楊某一次性賠償10萬元。事後,楊某據此協議,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,遭到拒賠後,訴至法院。
  根據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》第三條規定,“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,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、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、財產損失、在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”。第四十三條規定,“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,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損失的賠償,比照適用本條例”。
  該案一審武昌區法院審理認為,吊車不是在通行時發生的事故,而是意外事故,不屬於交通安全事故。楊某的車輛,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發生的意外事故,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。因此,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12萬元責任的請求,沒有法律依據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,近日武漢市中院經審理判決,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發生事故不屬交強險賠付範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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